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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用药剂和材料的一般要求

(1)饮用水处理中使用的絮凝剂、混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工业生产水处理中使用的水处理剂不得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分。

(2)水处理药剂净水用水处理剂新出厂和长期存放后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

(三)饮用水中使用的化学处理剂、材料必须经过卫生安全评价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检验报告。

(四)有害物质指标要求

①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1年)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允许限量为相应规定限量的10%。

②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生活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1年)中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确定。允许限值即为允许浓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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